足球明星可以换球队吗?
运动员转会制度即“伯明翰规则”,是20世纪60年代由英国的伯明翰队提出来的,起初由英国的几家大俱乐部认可,规定某俱乐部可以同队内签订有合约的运动员签定合同,任何其他俱乐部要想转进该运动员,必须向原俱乐部支付一笔钱款,购买该运动员合同的一定期限。此后,该制度在洲际范围和全球范围内推广,成为通行的运动员转会制度。
中国于1994年开始试行运动员转会制度,1995年正式实施,经过几次修改,于1999年完善为现在实施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转会规定》.
《运动员转会规定》所规定的转让制度有以下特点:1、仅限于国内转会,到国外转会仍按国际足联的规定和国际惯例执行。2、仅限于甲级队,其他级别的队伍不实行。3、限制了各俱乐部可转让的最大运动员工数:各俱乐部可转会的运动员在转会期内最多不超过8名,其中内地运动员5名,港、澳、台地区运动员3名。4、对于可转入运动员数量没有限制。5、规定了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费最高限额:根据该运动员当赛季效力的原俱乐部参加联赛的名次计算其转会费,1至4名的俱乐部的运动员转会费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5至8名的俱乐部的运动员转会费限额为150万元人民币,9名及9名以后的俱乐部的运动员转会费限额为120万元人民币。对港、澳、台地区运动员的转会费限额为6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