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被绊倒残疾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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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一下,这个案子的结果吧。 2017年4月,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判,认为该案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警示义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法院认定了被告在打球过程中已经尽了必要的提醒和注意义务,摔倒是因为自己踏空导致,被告对于该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有人赞同法院认为的自甘风险观点,认为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是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学校等公共体育场所的管理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该尽到足够的提示、警告的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实际上,最高法院判决的理由中就已经表明,如果学校能够有效地预防伤害事故,及时提供安全保障,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置,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所以本案中虽然校方没有过错,但是毕竟没有做到最好,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至于具体的责任比例问题,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才能确定。

现在,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本案。 本案中,篮球场上常见的身体接触在所难免,双方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都是有预期的。在之前的比赛中,原告已经有过摔伤的经历,在场的其他人也都曾摔倒过。尽管本次事故发生在上篮的过程中,从场上的位置来看,原告是有可能避免受伤,而被告对于原告的受伤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所以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伤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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