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世界杯加油侵权吗?
1、问:世界杯期间,各种“瓜”漫天飞,球迷中也有各种“梗”流行,这些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
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了著作权法的主体,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该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属于本法所称的文学作品;外国人或者外国单位在中国境内创作的文学作品,也属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依法产生的著作权只能给予作者或著作权人,他人对作品的保护仅限于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对于题主所说的“各种‘瓜’满天飞”“各类‘梗’流行”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首先就需要判断其是否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要件。如果不符合作品要件,则无法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作品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艺、科学技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也就是说,如果“瓜”、“梗”不具备创造性(新颖性),也不能通过某种形式表现出来(固定性),那就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问:如何认定足球赛事节目所含信息的创造性是否足以使其落入作品保护范围呢?
答:我们上面说了,对于体育比赛直播/转播涉及的作品应当区分情况分别考虑。对于现场观众的掌声、欢呼声等声音,由于这类信息是即时发布的,因此缺乏足够的创作高度,一般不构成作品。但对于解说员在直播/转播过程中补充介绍的信息就有所不同了。例如,在直播篮球赛的时候,解说员会提前做一些准备工作,比如球员资料、球队历史战绩以及一些基本的战术分析。在比赛中,解说员会根据场上队员的动作、表情乃至现场观众的情绪等进行解说的扩展,这种扩展就包含了解说员的原创性信息,达到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创造性的要求,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问:有版权的视频网站购买足球赛事转播权的过程中,会不会存在侵权行为?
答:在版权交易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需要进一步分析。以CBA为例,据笔者了解到的相关规定,CBA联赛的播出版权已经由一家电视媒体购买了,那么其他任何网站再转载CBA的比赛视频都涉嫌侵权行为。但这里的转载是有限制的,如果该转载未改变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也未对作品的权利人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应认定为法定许可范围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被转载的影视作品存在法定许可禁止的行为,或超过法定许可的范围,就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