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彩票罪判多少年?
一、网络彩票是不是犯罪的问题 网络彩票是否属于赌博,这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在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形成统一标准。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购物平台集充值、投注、计奖等功能为一体,采用预先垫资、返佣等方式吸引用户,其提供的服务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赌博罪论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互联网购物平台提供的是“娱乐”服务,虽然其中含有赌博的成分,但不足以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应当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本院认为,首先,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刑法典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第二项规定的“组织赌博”,包括组织赌博活动、开设赌场、发放赌博资金、抽头渔利等行为。组织赌博的行为具有较为明显的牟利性,而涉赌的网络游戏却往往具有较大的娱乐性且不易确定获利目的和非法所得。其次,从行为性质上看,使用网络游戏虚拟币进行赌博与使用真实货币进行赌博并无本质区别,均是以金钱兑换财物或服务等作价形式来获取财产权益,不能以网络赌博的“网”字而对参赌者从轻处理。最后,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使用网络游戏虚拟币进行赌博侵害了国家对娱乐行业的管理秩序,造成社会风气的不正,与酗酒打架、破坏治安一样在社会中产生较坏的影响。网络环境下发生的各类违法案件需要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明确其归属并加以准确定性,才能为后续的综合治理提供明确的指向。本案所涉行为构成赌博罪。
二、关于量刑情节及处罚 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依法应予以追缴。据此作出(2017)浙06刑终471号刑事判决如下:撤销原审判决;被告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