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人告乔丹体育赢了吗?
判决结果出来了,北京法院认定乔丹公司侵犯乔丹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判令其停止侵犯、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和律师费1.5万。 虽然这个金额不大,但这是国内目前最有分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之一了。
为什么说是“有分量”呢?因为这次判决涉及到了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热点问题——知名人物的姓名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前类似案子的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多认为,著名人物的名字属于社会公众信息,不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此次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却意外地支持了乔丹的主张。 这个判决结果恐怕会对未来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产生重要的影响。
比如最近很热的华为“专利陷阱”案就涉及到同样的法律问题,如果该案判决结果如我们所愿,那么以后类似案件就可以参照本案处理了。 当然,可能有人会说,这么小一个案子,判赔30万是不是有点过分了?
我觉得不能这样看这个问题,这种案子关键不在于判决赔多少,而是它体现出的价值。
比如这次判决中,法院特别提到了美国NBA联盟与迈克尔·乔丹团队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于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条款,认为其已经尽到了一定的版权侵权责任,所以要减轻乔丹公司的赔偿责任。 这其实就是在暗示,如果乔丹能够提供更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的话(包括海外版权的损失),是可以要求更高数额的赔偿的。
另外,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侵权行为以及损害后果都没有异议,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中国法院在变相认可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而这一方法正是当前国外知识产权侵权领域最常用的追责方式。
所以在本案判决之后,我们也许可以期待一下,今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也能跟上,赋予知识产权更多财产性质。毕竟,只有把知识资产的产权边界界定清楚,我们的创新才会更有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