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为什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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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中国乔丹,就是抄袭的耐克Air Jordan。 2015年的时候,Nike就在美国起诉了中国乔丹公司,理由是侵犯专利权。 当时,Nike认为中国乔丹鞋子的设计,抄袭了他们的 Air Jordan 系列。 而这次判决的结果是,中国乔丹侵犯了耐克的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需要赔偿731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488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这次的判决是美国法院判决的,但是理由却是基于耐克在美国注册的商标权,及在美国市场取得的商业成功。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这个判决结果等于国外司法介入了中国的商标事务——毕竟Nike是在美国起的诉讼。 但这个问题其实也不难解决。 因为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对商标注册申请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获取的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宣告该标志无效;……” 也就是说,只要认定中国乔丹使用的商标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就可以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所以问题来了,如何认定“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呢?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准则》的相关规定, “……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一)未经其他义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的名称或者简称、包装、装潢,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 中国乔丹在商标申请阶段,是否提交了足以证明商标由自己合法取得的文件? 这些文件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存在伪造的情况?如果存在,又该如何认定?

当然,这些问题都不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关键是取证困难且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而此次美国的判决,或许可以给我们带来一些启发。 根据判决显示,除了质疑Jordan商标的合法性外,Nike还提出,中国乔丹没有合理支付使用该商标的费用。 也就是说,Nike认为中国乔丹没有合理使用自己的商标,属于恶意侵权行为。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Nike似乎对中国乔丹的指控并不只限于商标一事,可能还包括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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