爵士在中国什么官?
中国现在没有“爵士”这一爵位了,但在明清时期,欧洲的爵位制度被引入到中国,成为封授外国使臣的一种官职称号。 明朝时,规定外藩国王及使节一律称“钦差大臣”或“钦命大臣”,而各国使节的品级则根据本国与明王朝的关系而定。与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祖制”——“蛮夷之邦,其君来朝者皆赐宴,毋予爵”相比,这一规定显然是允许“封爵”的了。 至于具体爵号,则随朝廷心情而起落多变。比如朝鲜使者李益谦1596年到来时,因“旧勋未赏,故封为通议大夫,后升为翰林学士”;而日本使者则因“贡献方物,加封嘉德”。不过,这些“爵号”只是荣誉性质,并不一定真给什么实职。 但到了明朝中后期,情况开始变得复杂起来。一方面,皇帝们越来越习惯用“封爵”的办法安抚和收买外国使臣,并以此作为惩罚或羞辱他们的手段之一(如万历帝就对曾经抗旨不遵的法国使臣郭国柱及其后嗣封而不赏);另一方面,一些地位特殊的使臣(例如罗马教廷的使者、俄国使臣等)又往往不需要按照明朝的制度来受封。明中期以后,由于“贡道”之便,西方教士频频入京,他们多由陆路经蒙古部落入京,不受明朝官员接待,也不受礼部管辖,直接由大理寺负责监督。于是,在明朝的官方文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赐某国修书道士爵一级”或是“贬某国修书道士为庶民”之类的记载,可见这里的“爵”实际上就是一种类似“官阶”的待遇。
清承明制,对外国使臣也多实行封爵制度。雍正五年(1727年),清政府与俄罗斯帝国东正教会商定:“我朝沿袭明朝旧例,凡外国人进贡者,必赐以官职。”但这里规定的并不是实际的“官衔”或“官职”,而是指“办事员”或“翻译”之类,待遇显然比明朝时要低得多。不过,也有特例。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英国派来的马葛乐使团因违犯清廷礼仪,被降职惩处,其中女王特派的副领事巴葛喇呢,本来只准担任五品的典仪官,但由于英王“天恩浩荡”,特许他佩戴四品翎尾,以示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