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俱乐部可以签约球员吗?
社会团体不可以签约球员,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可以与专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需要取得执业许可的,还应当具备相关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等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一)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和法定代表人,根据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中的规定,将其分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对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发给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正常的活动,其合法权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保护。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已经完成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登记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丢失,如有遗失,应当及时声明作废,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