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彩票的人都必须捐吗?
近日,一则彩票中奖者须捐税前捐后闹着捐的新闻引发热议。据报道,重庆赵先生买了49期彩票,终于当中大奖530万。当赵先生高兴地表示要做善事时,却遭到当地相关部门“捐款53万或10%所得税”的“强制”要求。赵生感叹:“中了530万大奖却不能安安心心地花,着实让人怄火。”此事经网友转发,已有众多网友声援赵先生,并呼吁网友联合起来抵制这种行为。
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都是国家发行,以“筹善款、扶灾助困、扶老助残、事业发展、筹集资金的”为目的的。然而,当彩票中奖者要捐钱了,慈善事业也开始了,他们就成了纳税人间题了。也有人说,“中彩票的人要交个人所得税,这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但是,当我们仔细去看看各地的《税收征管条例》,关于个人“偶然所得”的所得税计算:“偶然所得,是指一次取得的非经常性所得,数额应当不超过一万”,而上彩票中奖的数额明显超过了一万元。所以,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
问题是,个人偶然所得税税率为20%,由取得所得的人支付。那么,如果中奖人选择现金支付,就要缴纳106万的20%,即21.2万元现金个人偶然所得税。这一百万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不是小数目,属于“一次性巨额款项”。如果是定期存款,利息税也得交。如果选择奖池金额累加到二等奖,现金价值为186.5万元的,那么,这186.5万元就必须按照偶然所得税20%,要缴纳37.3万元,这已是高达30.35%的额外个人税费了。
再者说,彩票机构将这部分税金如何具体征收了,是否设有专门的征收机构,是否具有税务征收资质、是否公示了税务征缴凭证等等,这些我们都无从得知。总之,根据目前的混乱局面,靠彩票机构自觉、透明履行税收征管是不现实的。
还有,大家要知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利用社会力量办理一件事而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这是非法的。
如果,你不捐,那么,就要按10%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如果你选择捐,你就得再捐个53万,就是捐了之后,你净得53万。因为,要捐的53万,得包含原先要缴纳的10%个人所得税。这就有两层意思了,第一,这53万其实是你自己掏腰包出;第二,你掏53万给国家,国家捐给地方,地方留53万,地方再给你去发票。
其实,这就等同于在530万的大奖基础上,再额外搭一个10%,即53万的小款。否则,你若只想捐10%,那么,地方政府只能拿53万去申报,但是,他实际上只收到了你52万。他必须想办法让你出53万,才把你的530万大奖搞定。
因为,即使地方留53万,他也要给国税局申报530万,多出的53万,得缴纳2万多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你不捐53万,地方就得交55万,2万多个人所得税,但自己只留53万,他也得给国税申报530万。
但是,这样一来,中奖人实际到手多少,谁也不会知道。国家事实上也拿不走这530万,因为大奖免税的,但是,地方要留53万,无论如何也要从530万里扣掉。至于这53万,究竟是以什么名义给中奖人的,就没人管的了。反正,你能得到的只有52万,至于剩下的51万,国家一分也拿不到,地方一分也要不回来。所以,你从中可以发现其中利益输送的猫腻,但即使发现也不会承担责任。
也许,有人会说,中国就是这样,有法不依,违法乱纪的现象满天飞。中国,确实有这样的现象,但这个问题的本质,并不在于中国是否有法不依、违法乱纪,而在于,法权与法权之间缺乏逻辑的一以贯之,法权与法权之间彼此发生冲突时,无法做出合理地解释与裁定。
事实上,不管是“得奖者是否必须捐饷”,还是“中彩票的人必须捐税”都面临着诸如此类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源头上进行立法,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是将“偶然所得”的奖金限额提高到10万元或5万元;二是将“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对象限定为“一次性巨额款项”的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单位员工福利中奖等。这样才可确保国家税收不被侵犯,社会公平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