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官司赔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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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法院查明,“乔丹”名称的知识产权属美国AIR JORDAN品牌所有者NIKE公司所有并经营管理。1985年1月,NIKE公司授权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使用其拥有的“乔丹”商标。后来,双方又分别于1993年、2000年和2011年签订协议,约定由乔丹体育支付Nike公司特许费(含加盟费和专利费用)及销售提成等,并且对“乔丹”系列商标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

2015年3月5日,耐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撤销乔丹体育持有的7648247号“乔丹”文字商标。2016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决定,认定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撤销该商标在运动服装上的注册。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两个问题:一是乔丹体育使用并注册的“乔丹”商标是否合法;二是乔丹体育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看,涉案商标系特许标记,且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准登记,应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调整。而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营范围,否则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尽管乔丹体育提供了其注册商标证书,但该证书载明的是4024285号图形商标,而本案争议商标为“乔丹”文字商标,两者不相同也不近似;而且,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认定乔

丹体育获取“乔丹”商标过程中存在恶意。法院认定乔丹体育使用并注册的“乔丹”商标不合法,应予注销。

关于第二个问题,法院指出,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存在其他行为,如侵权行为;

二是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鉴于前一个问题已经解决,因此判决:一、被告乔丹体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7648247号“王者荣耀”商标;二、被告乔丹体育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含有“乔丹”字样的企业字号,包括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含有“乔丹”字样的包装、装潢并责令销毁;三、被告乔丹体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耐克(NIKE)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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