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索赔成功了吗?
昨天刚看到新闻,说乔丹败诉,今天问题就推送过来…… 所以是巧合吗? 还是说法律之神圣,岂容践踏! 4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美国AIR JORDAN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认定被告科勒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勒公司”)等违反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即Nike, Inc.)、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耐克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380余万元。
经查明,2005年1月,耐克中国公司和耐克创新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口头约定由耐克中国公司授权科勒公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耐克创新公司的 AIR JORDAN 品牌和标识,并指定供货渠道。随后,科勒公司开始在店铺中陈设展架并销售印有 AIR JORDAN 标志的商品,期间存在断货情形。
2014年6月27日,因认为科勒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给其造成巨大损失,耐克创新公司和耐克中国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求科勒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亿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大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耐克创新公司、耐克中国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由于科勒公司对引起本案纠纷负有过错,且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据此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情节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科勒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4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