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体育协会如何申请?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 (二)有明确的章程;(三)有必要的机构、人员和场所。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办者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省体育局社团办审核; 二、省体育局社团办进行初审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的,由省编办下达编制核定通知,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成立国家级的体育行业协会,须先经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单位同意,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初审文件及申报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竞赛外联司(协会办公室)审查。
一、申请成立全国性体育行业团体的,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成立地方性体育行业团体的,由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注:2016年5月1日起,取消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建立登记制度,由国家民政部委托会管部门负责实施。